译著|周国兴 论正义([英]斯宾塞著)

作者:时间:2017-09-01点击数:


该书由商务印书馆2017年8月出版。

 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身处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工业革命的鼎盛时期,作为社会进化论的创立者与达尔文( Darwin,1809-1882)齐名,被誉为“维多利亚时代的亚里士多德”。然而,学界(尤其是国内)对斯宾塞的重视程度却无法与其曾享有的盛誉相得益彰。帕森斯(Parsons,1902-1979)曾在其经典著作《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宣告“斯宾塞已死”,断言斯宾塞信奉的“进化”神所导致的“科学理论的进化”杀了他。的确如此,我们不能忘记,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是如何经由萨姆纳(Sumner,1840-1910)刺激了美国政治思潮中的精英主义,又如何刺激了战前德国政治上的种族主义的;其“从简单到复杂、从同质向异质、从战争向和平”这一“适者生存与功能自动调适”的进化/进步预言,最终被两次世界大战置于废墟之中,这使他成为了一名几乎被遗忘的“不名誉”的思想家。然而,我们却不能因其理论本身不欲求的结果而给斯宾塞贴上“庸俗进化论”的标签,弃之不闻;无论我们是赞同他,还是批驳他,都必须回到斯宾塞的理论著作本身。

斯宾塞对自然因果律之普遍有效性的着迷使其专注于理论的“综合性”与“系统性”,其“哲学体系”(A System of Philosophy)计划后来更名为“综合哲学体系”(A System of Synthetic Philosophy)计划,具体包括《第一原理》(First Principles)、《生物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Biology,两卷)、《心理学原理》(两卷)、《社会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三卷)、《伦理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Ethics,两卷)。

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已为学人熟知,然则其中的伦理学说却在《论正义》中才得以连贯阐述。《论正义》是《伦理学原理》的第四部分,是其社会进化论在社会伦理领域的运用。《论正义》与《社会静力学》的结论尽管基本一致——道德法则表达的是完美社会中的完美之人,国家的职责在于防止侵害个人自然权利的不义行为,但是,《论正义》却也体现了其学术观点的转变:首先,放弃了对社会伦理问题的超自然解释,而完全采取进化论的解释;其次,明确了道德伦理的生物学起源。由此,倘若要全面理解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本书应为必须。本书亦能为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领域的研究者与实践者提供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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