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著|樊安:作为法律价值的整体性 ——以德沃金整体性法律观为中心》

作者:时间:2019-04-30点击数:


我院副教授樊安出版专著《作为法律价值的整体性 ——以德沃金整体性法律观为中心》

法律既是一种实现社会的价值目标的手段,也是一种含有多种价值的价值体系。价值问题是一个高难度的问题,而且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德沃金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政治价值既包括正义、公平和诉讼上的正当程序,也包括整体性。他用整体性法律观来指称其基于一种法律解释观而提出的一套法律理论。他的这一理论主张却在学界引起轩然大波。众多论者,或赞成,或反对,从多方面对德沃金新发现的这颗政治和法律价值星群中的海王星进行检测。自此之后,整体性这一主题成为英美法理学中的一个热门话题,讨论的内容不再限于德沃金的理论本身。

法律的整体性旨在确保法律的稳定性与法律发展之间的一种适当关系。法律发展必须要在维持现存的法律和政治实践的一致性与适应随着这种社会与经济的迅速变化而急剧产生的新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如果法律未能充分维持其与过去的一致性,那么它将失去其整体性。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而加以依赖。这是当前中国的法制和法治建设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英美法理学界有关整体性问题的讨论可能有助于我们思考中国法律和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相关价值问题。

本书以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观为中心加以考察,同时选取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支持者和反对者来分析相关的争论点,希望能更好地展现英美学界有关整体性这一主题的思想成果。本书将分别以“整体性是一种值得法律追求的独立存在的政治价值吗?”这一问题为核心来重构数位学者的理论,然后结合相关的评论对它们进行检视。本书所讨论的法律的整体性与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密不可分。本书重点关注作为一种政治实践的法律实践的整体性。正是法律实践本身的整体性保障了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整体性。

本书共分为6个章节。第1章绪论交代了本书主题的形成、相关限定、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路径和结构安排。

2章第1节阐述德沃金整体性法律观的方法论基础,考察了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梳理和分析了解释性方法的诸要素(包括解释性态度、概念、范例与观念这三个关键术语、解释的三个阶段以及评价标准)。该节回答了以下问题:如何理解“作为解释性概念的法律”这一表述?德沃金所说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一种解释?德沃金的解释理论遭到了哪些典型批判?他又做出了怎样的回应?笔者指出,德沃金之所以采取解释主义方法论乃是基于他在对法律进行概念分析时所得出的这一基本判断,即法律属于一种解释性概念。第2节以法律原则、法律之链和共同体这三个关键概念工具为主线梳理德沃金整体性法律观的建构过程。笔者试图论证德沃金从始至终其实都在坚持整体性法律观,只是在《法律帝国》问世之前,他没有用整体性法律观这一表述,没有发展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特定解释而已。

3章直接对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观进行剖析。笔者指出,德沃金从符合和证成这两个维度来论证立法对整体性的需要和追求。在符合维度上,他认为,整体性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政治价值这一假定与我们的政治实践相一致。在证成维度上,他论证整体性能给我们的政治增光,将我们的政治解释为尽可能好的政治。以政治道德中的正义、公平、诉讼上的正当程序诸价值为参照,我们可以更深切地体会整体性这一价值的性质。笔者将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观概括为:在能够算作原则共同体的国家中,现存法律制度包含了一套在政治道德上融贯的法律原则,这法律原则被用来证成那些更具体的法律规则。后来的立法者应该自觉接受这些原则的指导,以对整体性的追求来避免和化解其他价值之间的可能冲突,以保持并增进法律的整体性。法官在解决现在和将来的理论争议时应遵循这些原则。在对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观进行概览之后,笔者分别讨论了它的两个主要部分,立法整体性原则和司法整体性原则。笔者结合人们对棋盘式立法的本能反对讨论了整体性价值在立法中的体现,并且分别在法律解释的符合维度与证成维度、疑难案件与唯一正确答案论题、司法的一致性与整体性和司法能动主义这几个主题下详细讨论德沃金整体性法律观下的司法整体性原则。

4章评介了德沃金的两位主要追随者沃尔德伦和波斯特马的整体性法律观。沃尔德伦试图去挖掘德沃金整体性法律观的前提预设,并质疑了德沃金对诸政治价值间关系的看法,讨论了整体性的适宜条件。波斯特马重新排列了整体性与正义、公平及诉讼上的正当程序诸政治价值在政治道德领域的关系,更详尽地论述了整体性价值的工作原理。笔者指出,这些修正恰恰是响应了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的号召,并非对其方法论的彻底否定,因此仍然可以看做对德沃金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是整体性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5章评介了雷奥姆、亚历山大、克雷斯、拉兹以及批判法律研究者从各个角度对整体性价值的拷问和质疑,重点梳理和评论了数种具有代表性的批判性论证,借助前面数章从正面对整体性法律观的阐述来考察批判者的对与错。笔者指出,一些批判者存在对德沃金的误读,将整体性简单地等同于原则在适用上的一致性,过于狭窄地解读了整体性这一理念。批判者们共同的错误则在于忽视了整体性的适宜条件这一问题。

6章结论部分讨论了整体性法律观的可能贡献与不足。笔者阐述了整体性法律观的三点贡献:第一,它洞见到,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国家寻求和维持政治正当性的最重要手段;第二,它试图为法律所追求的诸政治价值寻找一种适当的关系;第三,它通过强调对过去的忠诚来协调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发展之间的关系。笔者还探讨了整体性法律观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律价值研究具有的方法论上的意义。笔者分析了整体性法律观的两点不足:第一,它并没有完成对公民守法义务的证成;第二,它对解释性方法的坚持致使自己难以通过关注价值间的关系来解决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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